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康餐厅经营使用的生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当事人2024年12月8日购进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康餐厅称:使用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姜)是2024年12月8日从五家渠梧桐贺记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共计购入3.1千克(进货价:15元/千克),除抽检使用3千克外,其余100克均于当日下午做饭使用。现场负责人提供了12月8日购货销售单(供货商为五家渠梧桐贺记蔬菜批发部)、12月8日供货商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检测准入合格证,但该合格证中无生姜一项且无法提供其购入产品(生姜)的检验合格证明。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康餐厅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2025年1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市监处罚〔2025〕8号)。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关于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信息,甘泉堡市场监管分局已于2025年2月6日推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助调查,据协查情况反馈:该批次不合格生姜不是由五家渠梧桐贺记蔬菜批发部销售,但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康餐厅原受委托人(李*)前期提供了12月8日五家渠梧桐贺记蔬菜批发部加盖公章的机打购货销售单1份、12月8日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检测准入合格证1份,因原受委托人(李*)以及负责人许*勇已离职且均无法联系核实、五家渠梧桐贺记蔬菜批发部负责人也不清楚上述12月8日五家渠梧桐贺记蔬菜批发部加盖公章的机打购货销售单从何而来,故无法进一步溯源。
二、甘泉堡聚丰园食府经营使用的鸡蛋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当事人2024年12月9日购进的鸡蛋经2024年12月10日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甘泉堡聚丰园食府2024年12月9日从五家渠梧桐镇杨爱菊诚心蔬菜粮油副食店购进了12.3公斤的鸡蛋(鸡蛋净重11.5公斤),进货价10.5元/公斤,货值是120.7元。该批次鸡蛋经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0日抽检,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鸡蛋抽检当天抽检使用2.5公斤,剩余9公斤已使用完毕。甘泉堡聚丰园食府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送货单以及2024年9月23日的鸡蛋年检报告,但无法提供该批次鸡蛋的检验报告。甘泉堡聚丰园食府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2025年1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市监处罚〔2025〕5号)。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甘泉堡市场监管分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2月6日、2月24日分别给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上游各级销售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查函2份,目前正在逐级调查溯源。
附件:1. 附件1乌市监处罚〔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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