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为甘泉堡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综合施策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增强辖区企业创新发展后劲,加快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持续推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为园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牵头起草了《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3月29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瀚海东街2345号 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
邮政编码:830009
联系电话:0991-7706931
电子邮箱:gqpkeji@163.com
附件:《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创
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3月19日
附件: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和自贸试验区政策叠加效应,围绕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定位,促进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含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甘泉堡区块〕(以下简称“甘泉堡经开区”)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加快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持续推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由科技专项经费安排,在科技财政经费中列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合规、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所获得的资金要继续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支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不得挪作他用。获得补助资金的主体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条件,对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符合以下所述支持方向的企业。
第二章支持方向及额度
第五条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首次升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六条梯度发展优质中小企业。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七条培育提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
第八条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职务发明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自治区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
第九条支持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按照甘泉堡经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采取竞争择优、定向申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设立甘泉堡经开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对企业开展的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跨区域协同创新合作、“一带一路”开放合作等对产业竞争力和经济社会效益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重大科技项目,列入甘泉堡经开区科技重大专项,给予经费支持;对企业开展的以社会多元化方式投资,集平台、人才和项目建设于一体,促进技术和资源综合集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突破、重点产业中试创新发展,引导实施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引领性、标志性项目,列入甘泉堡经开区重点研发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条支持加强科技研发攻关。对企业牵头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立项额度给予50%配套,每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对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立项额度给予30%配套,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对有明确要求本级配套实施的多级联动项目,和甘泉堡经开区科技计划已立项支持的项目不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获得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应用,其科技成果落地实现产业化,按其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有多项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促进技术转移。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且完成登记的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其促成技术合同实际成交总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当年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企业作为国内技术合同交易卖方,或涉外引进合同买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补助,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当年技术交易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登记金额不重复补助。
第十三条支持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认定并通过验收的科研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00万元,晋级补差。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多个平台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对于上述企业实施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项目,按照甘泉堡经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给予持续性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科技人才发展平台建设。对首次获批建成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首次获批建成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以首个认证周期的实际认证成本费用为基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的企业,根据其支出成本及评价为一、二、三、四、五等级的,在取证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经过备案的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每件产品补助1万元,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当年补助不超过3件。
第十六条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围绕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重点企业需求,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研究的,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对当年主导(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并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参与(排名前三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并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当年标准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大赛,在国家、自治区赛上取得一、二、三等奖的,按照最高颁发机构奖励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双创载体提质增效。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晋级补差。鼓励双创载体为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型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对每服务1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高于(含)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给予补助10万元;高于(含)2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给予补助20万元;高于(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0万元;高于(含)1000万元、不足3000万元的给予补助50万元;高于(含)3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补助70万元;高于(含)5000万元、不足10000万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10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支持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对聚焦甘泉堡经开区重点产业、领域和方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实验室、中试基地、创新研究院、产学研基地、产教融合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对其进行绩效评价,达到要求的平台按照实际支付场租给予一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述主体租用场地存在嵌套关系的,不重复补贴。
第二十二条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基地)建设及进行工业化中试研发活动。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并投入运行的中试平台(基地),根据中试平台(基地)技术水平和对外提供服务情况,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晋级补差。对通过专家可行性分析论证的中试研发项目,按照中试当年项目自筹资金30%配套,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当年标准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支持联合中试研发。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中试基地开展中试研发,对联合研发的高水平中试项目,按照甘泉堡经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支持联合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对首次通过审核认定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二十五条原则上申报主体注册运营时间满1年,具有科技创新研发能力,符合年度申报通知的各项要求。主营业务符合产业导向,具有成长性,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前景广阔;属于其他技术领域或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实施绩效良好,对科技创新提升具有促进作用。
第二十六条申报主体运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开展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条件和知识积累,以及必备的资金、人员、设施设备保障和工作基础。
第二十七条申报主体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和不良诚信记录;符合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无科技信用不良记录,未纳入诚信管理体系黑名单,未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库,且在信用中国等国家信用平台无重大违法信用记录。申报主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申报受理。申报主体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材料初审。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由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联合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泉堡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如有需要,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勘验。
第三十条公示。通过甘泉堡经开区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两委审定。联合审核结束后,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支持意见,经相关程序提交甘泉堡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拨付。通过两委审定后,甘泉堡经开区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补助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会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备案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和专家对平台建设运营情况、资金使用成效等进行审计和每年进行绩效评估,如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发现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存在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三十四条申请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方式套取或骗取补助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违规挪用补助资金及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均纳入甘泉堡经开区失信企业名单库,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奖励,不得申报各类政策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甘泉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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