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20 17:02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19

乌鲁木齐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类施策妥善解决保交房项目办证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8号)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深入推进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4〕174号)、《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新自然资发〔2024〕2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人民至上、提高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工作思路,主动担当作为,从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出发,建立健全长效化解机制,坚决把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要民心工程抓实抓好,确保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成效。

(二)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充分考虑历史政策和背景,结合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认真梳理问题现状,科学谋划、精准施策,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开发主体、存在问题、服务对象进行认真分类处置,加快解决产权登记过程中规划、建设、房产等方面问题。

(三)坚持依法依规、快速处理。坚持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防止违法违规借机搭车行为,严控工作范围,采取并联审批、容缺审批、证缴分离、证验分离、证罚分离、以函代证等措施,推进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202114日前国有土地上已出售、权属无争议、未办理产权证的住宅类不动产,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房屋。

三、工作流程及处置办法

(一)工作流程

1.分析研判。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和本级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辖区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住房类项目进行摸底,核实未办理不动产证登记手续的具体原因和责任单位,分析研判有关情况,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分类,并形成相应办理意见。

2.建立台账。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分析研判情况,形成清单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形成工作任务台账,及时推送至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进行反馈。

3.出具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审批部门根据办理意见,按职责向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相关认定意见。

4.办理登记。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处置办法

坚持将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区分开来,同步推进、分别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1.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对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定建设部门牵头,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在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认证、集资建房认证等确认手续,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前提下,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其他建设项目,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无土地来源证明,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四至界线清楚、长期以来未发生过变化、与四邻无纠纷的,形成完整小区或独立院落的,以实测界线确定宗地界址;界线不清楚的,以楼基座确定宗地界址,并由市自然资源局对项目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30天。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可按现状用途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补办用地手续。

2.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主管部门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由税务部门负责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征缴入库工作。对欠缴税费的,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加快追缴相关税费。

对开发主体拒不缴纳相关税费的,由涉及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支持有权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冻结账户、从存款账户中扣款,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等措施,用于清缴相关税费。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办。

3.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竣工规划认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置:征收拆迁蓝线范围内应拆未拆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征收拆迁计划并监督实施的同时,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项目规划现状核实认定意见函》;对存在移位、加层、扩建、改变用途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由市自然资源局采取“证验分离、证罚分离”方式依法处理,同时按现状出具《项目规划现状核实认定意见函》;对未按规定配建公共设施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采取补建、置换、异地建设等措施意见的同时,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项目规划现状核实认定意见函》。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项目规划现状核实认定意见函》,同时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认定文件依法进行处理。

4.未实施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在开发单位无法正常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下,按照不同情形分类予以解决:19989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工程,未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不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199891日后建成的房屋建筑工程,已实施完成质量竣工验收但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的,可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现状建筑工程进行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含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内容)结论合格的,由住建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已实施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但未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在备案机关登记后,由住建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未实施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有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现状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含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内容)结果认定房屋建筑工程可以安全使用的,由住建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未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采取“证罚分离”方式处理,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有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现状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含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内容)结果认定房屋建筑工程可以安全使用的,由住建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同时,住建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城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未缴纳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证缴分离”原则,由住建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同时依法向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追缴项目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

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或组织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办理。住建部门做好严厉打击开发单位擅自销售、交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5.关于开发主体灭失或吊销的。因开发主体撤销、注销灭失或吊销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纳入遗留问题解决范围的项目在申请主体办理首次登记时,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无其他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产权登记及记载的,若在房产交易系统中有网签备案信息,经住建部门核实后,购房人可依据购房合同(协议)或在市住建局的销(预)售备案等信息、税费凭证等,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若无网签备案信息,当事人可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6.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申请人有原规划建设和用地批准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权属关系变动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7.关于项目跨宗地建设的。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手续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完善用地批准手续,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8.对开发主体不履行责任、不主动为购房人办证的。开发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合同义务履行等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统一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失信信息公示至“信用中国”网站。在遗留问题处置中发现开发单位提供虚假、变造的资料骗取批准,或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涉及查封等涉法涉诉的。根据《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类施策妥善解决保交房项目办证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对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含按揭)的不动产(含土地、在建工程、房屋)被查封的,按照查封机关的意见处理。查封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及时作出处理:办理预告登记后被查封的,应当解除查封,但因购房群众自身债务被查封的不得解除;对其他劣后于购房群众交付请求权的债务导致被查封的,应当解除查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税务局、城管局等组成的“政府主导、区(县)主体、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健全跟踪管理和监管责任,统筹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和重要举措,逐项目逐业主分解任务,压实属地责任、主管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同时,按照《乌鲁木齐市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乌党办发〔2020〕36号)要求,建立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机制,把出于公心和谋取私利区分开来,把主观过错与无过错主体区分开来,把主动担当作为与问题复杂难以处理区分开来,激发干部为民办实事热情。

(二)统筹谋划,形成合力。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建立健全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认真研究,分类解决。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主体、处置措施和完成时限,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处置、特事特办”原则,制定工作计划,实行销号管理。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按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区(县)、各相关部门任务完成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形成工作专报报市委、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推进会议,对长期无法化解的项目建立退出机制妥善处置。

(四)强化监管,严控新增。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以本次解决遗留问题为契机,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社区、网格等阵地,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及时宣传实际成效;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避免出现大范围舆情风险发生。

本指导意见自2025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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