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共消火设施的管理,提高灭火救援效率,甘泉堡经开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起草了《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7月5日(星期五)前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至我单位。
公示期:2024年6月27日至7月5日
联系电话:17590971090
电子邮箱:1055386261@qq.com
附件:《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6月27日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提高灭火救援效率,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市政道路配建的消防水鹤(以下简称消防水鹤);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甘泉堡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园区消防规划、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相关部门在编制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等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设置的部分,征询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意见。
第五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并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建设工作。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相关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建设。
第六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为公共消火栓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 新建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组成、规格、型号、余水排放装置等应当符合GB4452《室外消火栓》和GA821《消防水鹤》有关要求。
第八条 园区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达标或市政消火栓供水流量不足的区域,可通过建设消防水鹤,以弥补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不足。
第九条 新建的市政消火栓应按照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沿城市道路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第十条 新建的消防水鹤间距不宜超过1700m,并布置为等边三角形。
第十一条 消防水鹤应设置在交通便利道路的绿岛或人行步道内,其放水管对应的路面应有雨水井;距街、路边缘不应超过1m,距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
第十二条 消防水鹤替代市政消火栓的数量可按保护半径计算。
第十三条 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公共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应当与市政道路及市政给水工程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后,施工图纸应当向区消防救援大队报备。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建成后,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普查、编号、建档等监督管理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对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的设置、维护、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市政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和消防水鹤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日常检查应当纳入市政网格化管理平台。承担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防栓、消防水鹤损坏、故障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每半年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依法及时查处违法使用行为。日常检查中发现损坏或不符合灭火救援使用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政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并应根据城市规模和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落实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防水鹤由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居民委员会落实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灭火救援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损坏、故障,影响正在开展的灭火救援工作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接到区消防救援大队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
第二十条 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一编号、建档;
(二)完好,无部件损坏;
(三)定期刷漆,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四)栓体的栓口、阀轴、闷盖启闭灵活,无锈蚀、漏水;
(五)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井室内的污水、杂物;
(六)每年入冬前做好防冻保暖措施,无冻损。
第二十一条 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消防水鹤损坏或者接到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消防水鹤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市政供水管网因故障或维修需要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5日前书面通知当地区消防救援大队。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有关单位应提前报经市政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前5日向当地区消防救援大队报备,其修复费用由拆、迁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城市建设年度预算,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实施。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防水鹤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维护其完好有效的义务,发现损坏、埋压、挪用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
(二)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
(三)擅自改动、拆除、迁移、停用、损坏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
(四)在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附近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灭火救援;
(五)其他妨碍灭火救援使用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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