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市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加强参事队伍建设,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参事作用,推动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起草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期待您的参与。征求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13日。请于11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我室。
联系人:楚海青
联系电话:0991-4689367
传真:0991-468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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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11月4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参事工作规定》(新政发〔20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政府参事制度和文史馆员制度实施细则》(新政办发〔2022〕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参事工作机构
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是主管市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指导下级政府参事工作。主要职责:
(一)承办市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和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
(二)组织市政府参事开展学习、调研考察、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负责市政府参事建议的呈报,向有关部门了解办理进度,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参事通报;
(四)承担市政府参事履行职责的保障和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参事履职考评办法,对参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五)组织市政府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有关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由市长聘任,颁发聘书。
第四条 参事聘任对象
市政府参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总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中聘任。中共党员参事主要从具有较高学识水平、较高知名度、较大社会影响的专家、学者中聘任。聘任参事应当注重整体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优化,以适应政府参事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旗帜鲜明的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熟悉乌鲁木齐市市情,在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能力;
(四)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的撰写;
(五)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六)参事一般不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自治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政协委员交叉;市委管理的干部在党政领导岗位的,一般不予聘任。
(七)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参事聘任程序
(一)制定选聘计划。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遴选聘任工作计划,报政府批准。
(二)参事人选推荐。由市领导、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市政府参事人选。
(三)确定考察人选。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推荐人选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专业水平、主要业绩、社会影响、健康状况和参政议政意愿等情况。
(四)提出拟聘人选。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根据考察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商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提出拟聘人选名单。
(五)审定拟聘人选。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将拟聘人选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进行正式聘任。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拟聘人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聘任,市长签发聘任书,并向社会公布参事名单。
第七条 参事任期、续聘、离任、表彰及解聘、辞聘
(一)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参事聘期届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条件且在聘任期内较好地履行职责的,可以续聘。续聘年龄不得高于67岁。参事续聘期限为3年。中共党员只能聘用1届。
(二)参事工作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扬。
(三)首聘任期届满或续聘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自然离任。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报市政府批准。
(三)参事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或因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报市政府予以解聘。
(四)市政府参事连续2年未通过参事履职述职评议考核的、或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报市政府予以辞聘。
参事的首聘、续聘、离任、解聘、辞聘、考评结果和表彰奖励情况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参事工作职责
(一)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参与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社会各界,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三)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规文件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按要求参加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五)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六)承担市政府及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参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职责履行需要,可以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参加专项工作会议和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四)应邀列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的有关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五)应当履行参事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参事工作安排
(一)集体学习活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参事工作有关文件等,切实提高参政咨询能力和水平;通报工作情况,交流业务经验,反映难点问题,研究推进有关工作。
(二)集中视察活动。积极参加全市重要园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视察参观活动,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建设情况,把握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外交流,到先进城市学习取经,借鉴经验做法,争取更多成果。
(三)课题调研活动。按照力所能及、各尽所能、各展所长的原则,通过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领导交办出题、各区(县)和市直部门推荐课题、参事个人(集体)申报课题等多种形式,选择群众关心、领导关注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建言献策活动。加强与社会各行各业的密切联系,认真搜集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把各界群众和海外、港澳台人士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客观公正地反映给市政府领导;向群众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群众解疑释惑,积极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五)民主监督活动。市政府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批阅《参事建议》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参事要敢于说真话、讲实情,踊跃发表不同意见和看法,做到“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
(六)督促检查活动。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参与对市政府重要政策贯彻情况、重大部署落实情况以及重点工作事项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七)统战联谊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智库机构、民间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宣传乌鲁木齐市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讲好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发展故事,向世界传播乌鲁木齐声音,提升乌鲁木齐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参事工作成果
(一)市政府参事每人每年至少牵头1个专题的调研,提交至少1篇主笔的参事建议、调研报告或与参事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和建议意见由参事本人撰写,也可由若干名参事联合撰写,报告和建议应讲求质量,观点鲜明,事实客观,数据准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
(二)市政府参事提交的调研报告和建议意见,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以《参事建议》的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
(三)市政府领导对《参事建议》的批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参事本人和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
(四)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每年对《参事建议》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五)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定期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参事建议》的批示情况、产生效果向参事通报。
第十二条 参事职责履行保障
(一)参事在聘任期原则上不办理退休手续,确需在聘任期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应保障其继续履行参事职责至聘期届满;因工作需要,个别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也可聘为参事。批准聘任的参事,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在职人员同等待遇,但不占原单位职数。
(二)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待遇,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为政府参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参事的生活待遇本着从优的原则予以掌握,切实保障用房、用车。参事离任后,由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参事经费保障工作,将参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参事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对参事开展的调研、统战联谊及其他专项活动给予经费保障。参事因公外出所需差旅费用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支出。参事受聘期间由参事工作机构发放一定数额的工作补贴,其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工作,设立参事工作联络员,根据参事履行职责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通报工作情况,协助做好调查研究、参政咨询等活动,办理和反馈参事的意见与建议。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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