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永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3500吨紫外光固化软管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永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启环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永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紫外光固化软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1570万元(环保投资44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新疆永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3′37.523″,北纬44°9′2.557″),新增1条CIPP紫外光固化软管生产线,工艺流程为:干料软管层叠、折叠-供料混合搅拌-灌胶-碾胶-成品入库;项目主要原辅料为:光固化树脂1000吨/年、玻璃纤维布1800吨/年、光引发剂40吨/年、增稠剂30吨/年、聚乙烯复合膜150吨/年、抗化学腐蚀双面胶带2000卷,建成后年产3500吨紫外光固化软管。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利用新疆永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建厂区内厂房进行生产,无土建施工过程,仅在现有厂房内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部分建筑物的局部改造,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依托项目现有厂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灌胶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取活性炭吸附 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污染物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灌胶工序未被集气罩收集的非甲烷总烃,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不新增生活污水。
(六)项目边角料、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废原料桶由原料供应厂家回收利用;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已建成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VOCs:0.1414t/a,从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酒精回收项目中2倍替代。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相关事宜。
三、甘泉堡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执法检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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