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19 17:39 来源: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市人民政府于2025220日印发了《乌鲁木齐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2531日起施行。现将《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161130日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原分散登记时形成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大量显现。因群众长期未取得产权证书,成为了迁移落户、子女入学、房产交易和抵押融资的“卡脖子”难题,若不及时妥善处理,严重影响了群众企业切身利益和财产登记营商环境,也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效。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因原分散登记和审批、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造成的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八)《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九)《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类施策妥善解决保交房项目办证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8号);

(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深入推进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4〕174号);

(十一)《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新自然资发〔2024〕265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及处置办法和工作要求四部分。

(一)第一部分明确了工作原则

依据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关于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要求,提出了我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需遵循的3个原则。

(二)第二部分明确了遗留问题处理的适用范围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确定202114日前在我市国有土地上已出售、权属无争议、未办理产权证的住宅类不动产,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房屋。

(三)第三部分明确了工作流程及处置办法

确立了我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程序,构建“政府主导、区(县)主体、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对用地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未实施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开发主体灭失或吊销、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和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开发主体不履行责任不主动为购房人办证、涉及查封等涉法涉诉的9类问题,分别明确了责任部门和相关措施。

(四)第四部分明确了工作要求

从精心组织、统筹谋划、分类解决、严控新增、加强宣传5个方面,提出建立从源头上解决“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积极为群众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实施期限

本指导意见自2025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特点

一是总结了我市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化解历史问题方面的探索情况,并学习借鉴了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做法。二是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处置、特事特办”和“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特别是明确了可实行“证缴分离”,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缴并行办理,既可加快推动为购房者办证,又强化责任部门对建设单位追缴责任,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强调各部门形成合力,落实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部门责任,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加快解决国有建设土地上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部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联系电话:0991-8869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