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事项服务指南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事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乌鲁木齐市从事畜禽定点屠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三、设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21年6月25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条款内容:第八条: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居民、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向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区域的州、市(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州、市(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不予批准的依据、理由等。
四、受理机构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五、办理条件
(一)现场审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申请表》;
(二)厂(场)区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屠宰场车间设计图和工艺流程图;
(三)水源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屠宰场技术人员花名册(附健康证编号或健康证明);
(五)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附健康证编号或健康证明);
(六)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屠宰、冷藏设施、设备、运载工具以及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条件,畜禽屠宰技术人员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九)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
2 |
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
3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
4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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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部门意见(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
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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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用水质检验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
8 |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和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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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畜禽定点屠宰厂区布局规划图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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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畜禽及其产品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药品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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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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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在甘泉堡办公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并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八、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无。
(二)收费依据:无。
(三)收费标准:无。
十一、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二、行政救济途径和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甘泉堡办公大厅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0991-7706915。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甘泉堡办公大厅综合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0991-7706915;
2、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电话:0991-7706915。
(三)网上监督投诉:http://zwfw.xinjiang.gov.cn。
十六、办公地点和时间
地点:甘泉堡办公大厅综合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北京时间)。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电话查询:0991-7706915;
3、网上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电话查询:0991-7706915;
3、网上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
十八、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或1次(通过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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